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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2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东莞市**玻璃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黎桂波,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工业区**文具店门前喝酒。石某某醉酒后,无故殴打在路边摆摊的宋某某、路人和某某(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和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宋某某报案后,民警林某某于2020年6月7日23时许将嫌疑人石某某带回至派出所办案区。期间石某某跪在地上向民警反映手铐太紧,并趁民警没注意,突然以手铐砸向林某某右手前臂,致林某某右前臂软组织挫残裂伤。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6月7日在本市**镇**社区**文具店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及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鉴定意见:鉴定书等;7.视频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又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1027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九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书建议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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