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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妨害公务)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读,学生,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1时许,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民警傅某某、周某某等人来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中心**幢**单元**室,对涉嫌殴打他人的被告人石某某进行依法传唤。因被告人石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傅某某等人遂对石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暴力反抗,徒手抓挠民警傅某某等人,致民警傅某某后颈部等处受伤。经鉴定,民警傅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

到案后,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门诊病历单,医疗诊断证明书,强制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证明、鉴定意见告知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洛某某、周某某、骆某某等人证言及案发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证据制作说明、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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