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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淫乱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8********,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淫乱罪,2019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3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7月8日、9月2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17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9月28日0时至当日上午,刘某甲(另案处理)、吸毒人员高某某、王某甲、刘某乙(上述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婷婷”(身份不明)等人应被告人石某某的邀请,先后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广场“维也纳”酒店2408房内打牌。当日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王某乙(已行政处罚)应石某某的要求,在“维也纳”酒店为石某某等人所在的2408房续费。

9月28日晚上,石某某在2408房间内容留高某某、刘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烫吸”的方式,与其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22时许,王某乙应石某某要求到房间为其送宵夜、水果,石某某付给其500元人民币作为房费和夜宵费,后还容留王某乙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

(二)聚众淫乱罪

2019年7月11日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带王某丙(已行政处罚)、“艳妹子”(身份不明)到温某某(另案处理)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栋**房的家中;当日3时许,熊某某、袁某某(二人均已行政处罚)也先后应石某某的邀请来到温某某温某某家中。石某某等五人随后在温某某家中与温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20时许至7月12日4时许,石某某以让温某某、王某丙、熊某某、袁某某、“艳妹子”先后为自己“口交”的方式,进行淫乱活动。

2018年9月28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芙蓉区芙蓉广场“维也纳”酒店2408房内抓获石某某、刘某甲等人,后石某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石某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在雨花区**街道**路**栋**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石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王某乙五人的新鲜尿样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均显示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酒店开房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涉案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资料和现实表现材料等物证、书证;2.现场检测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刘某甲、高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王某乙、温某某、熊某某、王某丙、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还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聚众淫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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