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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2011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初某日、9月中旬某日、9月18日三次容留宋某某、王某某在其位于鄠邑区玉蝉街道丈八寺村八组的家中注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容留他人注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累犯、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石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龙利

2020年4月7日

附:1.案卷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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