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3********,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武山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威市天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农历正月十几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武山县洛门镇武山四中附近碰见吸毒人员康某某,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黑色吉利牌轿车和康某某来到洛门镇塔麻村废弃的砖厂路边,两人在石某某驾驶的轿车内吸食了石某某准备好的毒品海洛因一包。2019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魏某某,两人来到洛门镇塔麻村一废弃砖厂的路边石某某驾驶的黑色吉利轿车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201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石某某电话联系的魏某某,后石某某驾驶自己的黑色吉利轿车从甘谷买来毒品海洛因,两人来到洛门镇塔麻村废弃砖厂的路边,在石某某的轿车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从甘谷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吸毒人员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尿检笔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容留他人三次在自己的车内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全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