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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公刑诉〔2018〕433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天成新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4日被济南市天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5日、9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5日,10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8年6月30日、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4年3至4月期间,以其与济南市蔬菜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其母亲与山东一滕泰山医药公司离休待遇纠纷为由,先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地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次。后石某某的上访诉求均已得到合理解决。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以自己患病需要救助为由,在明知不符合领取救助金条件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济南市“两会”期间、同年10月十九大会议期间,以进京非正常上访等为要挟,要求本市天桥区纬北路办事处向其支付救助金,纬北路办事处共向其支付人民币11000元。

2018年1月济南市“两会”山东省“两会”期间,石某某在没有合理诉求的情况下,以上访为要挟,要求纬北路办事处每年向其支付救助金5000元,纬北路办事处尚未支付。

被告人石某某多次以非正常上访为要挟,强行索要信访责任单位钱款,造成严重影响。

2018年3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对石某某的训诫书等;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信访活动中,以信访为要挟,多次强拿硬要信访责任单位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

2018年119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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