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国、石某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晚,被告人石某某酒后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村**路段,先后将驾驶后驱动车路过的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及被害人官某某拦停并与官发生争执,后四人相继趁机将车辆驶离现场。随后,石某某以其被别人开车碰撞到为由指使何某某等人驾驶一辆现代牌小轿车搭其追赶官某某等人的车辆。在追到到大水江村委会新村路口处逼停官某某驾驶的后驱动车。石某某下车后持一把刀打烂官的后驱动车的前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及持刀追打官某某,被在场的何某某、魏某某等人阻拦后,石某某又从路边一民宅门口拿一把铁铲继续追打官某某,继而被在场的何某某等人拉住并带离现场。经鉴定,官某某外伤至左手中环指损伤,遗留瘢痕累计长2.7cm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福成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官某某的损失人民币19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汽车损坏照片、收条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拦截他人,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意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27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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