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内蒙古正镶白旗**镇**嘎查**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正镶白旗**镇**嘎查牧民石某某,在不享有**嘎查草场经营权的情况下,以嘎查未给划分草场为由,从2017年至今在**嘎查788.2676亩高产饲料基地放养牲畜。2018年9月,石某某从该788.2676亩高产饲料基地私自拉走1150捆草占为己有,经鉴定价值为17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辛某某、额某某、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任意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岩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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