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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家的泰迪犬丢失,石某某无故认为是邻居李某某指使来修车的人将泰迪犬偷走。自此,石某某每天利用播放舞曲、放哀乐、用喇叭骂街等方式影响李某某家生活,也严重的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因石某某家播放舞曲、放哀乐、用喇叭骂街等,石某某及其家人与李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借故生非,实施播放舞曲、放哀乐、用喇叭骂街等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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