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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68********,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家园**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5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2月23日执行拘留,2020年1月15日院批准,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晚22时许,被害人魏某某步行至辛集市**学校西侧时,无故被被告人石某某、吴某某(已判刑)持树枝、砖头、斧头等殴打,致魏某某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办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住院病历、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5.人身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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