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7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花园(**期)**号楼**,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日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时30分至1时55分,被告人石某某因醉酒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厦**座**楼**楼 **号包房内、**号包房门口及**楼电梯口随意殴打在场的客人何某某及KTV的工作人员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经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某、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监控截图,谅解书,违法犯罪比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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