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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盘州市**镇**楼**路上,要求被害人蒋某某一起喝酒被拒绝后,持刀辱骂、恐吓蒋某某,蒋某某在抢刀的过程中右手中指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杀猪刀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申请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支某某、何某某、施某某应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故持刀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有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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