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23日、11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石某甲以村民何某某、詹某某、尚某某、葛某某等人偷拿其鱼塘内的鱼苗为由,强行向几人索要800元至1万元不等的赔偿金,后何某某被迫支付2000元现金给石某甲,詹某某被迫支付3500元现金给石某甲,尚某某被迫支付4000元现金给石某甲。
2.2015年10月的一天,村民张某某家拆除旧房子新盖,建材及机械需要从石某乙房前道路经过。被告人石某甲以该路系其弟弟石某乙出资扩宽为由,要求张某某家出资5000元才给过路,张某某家因惧怕石某甲家,被迫出资3000元现金才得以通行。
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燕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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