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74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75********,苗族,中专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镇**街道**路**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学校**号。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8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月。因部分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嫩溪垅一民房二楼,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房门踹坏后闯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对怀有身孕的被害人王某某实施追逐、殴打,期间使用矿泉水瓶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并抓住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撞向墙壁。被害人王某某趁机逃离楼房跑至李某某经营的水果店内躲藏,被告人石某某随后追至水果店寻找被害人王某某未果后离开。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经检测,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7.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踹坏的木门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搜查、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滋事,随意殴打、追逐孕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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