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广西资源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在桂林市资源县认识了一名外号叫“某某某”的男子。因利益驱使,在明知将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会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仍按照“某某某”提出的要求,将其本人新办理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33900******,户名:石某某)、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62284801488******,户名:石某某)并开通网银,同时办理U盾后卖给“某某某”。经查被告人石某某将银行卡卖给他人后,对方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已关联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三起,被骗资金流入石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共计184324.6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共计348053.7元。具体如下:
1、2019年06月26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路美荟城C栋3楼宝宝嗨美容美发店,接到BOOS直聘网工作推送,被人以代理充值返现由诈骗人民币16010元。被骗资金16010元由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卡(账号:62303518******)转账流入石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3900******)账户内;
2、2019年06月21日,被害人贾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塘村马车桥(6)长江潭5号家中,被人以网上买彩票资金冻结需交钱为由,共被诈骗了人民币4400元;
3、2019年06月19日,被害人唐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万家沟村,被人以网上博彩压号的方式被诈骗了人民币84100元。其中被骗资金52200元由被害人唐某某分五次通过银行卡(卡号:62170022900******)转账流入石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1488******)账户内。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贾某某、唐某某的证词;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德灵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一册、起诉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