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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6********,苗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5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白云街道经营白云舞动游戏厅,在游戏厅内摆放了六台“海洋之星”牌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石某某以月工资人民币3500元-4000元雇佣陈某甲、陈某乙(均已行政处罚)为收银员,负责为赌博人员充钱;雇佣黄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和张某某等人为赌博人员退分换钱。经东阳市公安局认定,上述“海洋之星”电子游戏设备6台36机位具有赌博功能。经查,仅2017年8月份,被告人石某某通过赌博机的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2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剑婷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508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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