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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7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在杞县付集镇王庄村赵庄自然村东头一场地上利用斗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立恒

      孟宪玮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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