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6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 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镇**楼村委**组。2016年1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石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罪犯李某某(已判)达成由李某某提供其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楼房屋用于开设赌场使用的协议。随后石某某组织罪犯周某某(已判)在该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盈利,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发牌、抽水。
2020年5月27日0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楼将李某某、周某某及在场参与赌博的吴某某、黄某某等13人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赌资21906元、赌具一批。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李某某、周某某的指认及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5、鉴定结论:尿检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芳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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