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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强迫交易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矿位于庄河市**乡,主营石料销售、加工。被告人石某某家住**石矿附近,经营货车,自2017年开始从**石矿购买石料向外出售。2018年,**石矿AB混料捆绑对外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人民币620元至650元不等,但石某某为压低购买石料的价格,欲以60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购买到优质石料,于2018年4月底、5月初多次来到**石矿,在明知有工人作业的情况下,多次采取向20余米深的矿坑内扔石头、拉电闸、将其货车故意停在**石矿与主干道必经之路的方式,阻挠工人作业,导致其他车辆无法通行,其中一次石某某将**石矿电闸拉下后,威胁在场工作人员,声称谁把电闸合上就砍谁,被告人石某某得知**石矿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便开始生产,又以向安监部门举报相威胁,以此逼迫**石矿低价与其交易石料,**石矿被逼无奈,以600元的价格将石料卖给石某某,并任由石某某选取好料,自2018年4月底至11月底,**石矿与石某某买卖石料的金额达人民币210余万元。2019年度,**石矿经营者决定不再卖石料给石某某,石某某仍威胁**石矿,**石矿不堪其扰,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强行从**石矿低价购买石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辉
检  察  员:  王强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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