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7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任施甸县**大队**中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队**区。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施甸县监察委留置;于同年11月25日被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于同年12月10日被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11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施甸县公安局**大队**中队长的身份,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杨某甲、张某甲等16人降格处理提供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3月5日,段某甲(施甸县**局副局长)酒后驾驶云MD****号大阳摩托车在施甸县**队**路上被民警查获。在民警准备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过程中,段某甲自行离开并在陶某某家二次喝酒。后段某甲被民警找到,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当晚施甸县**局局长杨某乙帮段某甲向时任**大队大队长杨某丙说情,杨某丙指使石某某对该案降格处理。后石某某对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刑事立案,而是安排杨某丁伪造了“施公交决字[2015]第5305212600116332号《施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卷》”,以段某甲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段某甲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经鉴定,段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2.2015年7月31日下午,李某甲(施甸县**局退休职工)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施甸县城**路十字路口被施甸县交警大队**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李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5.7mg/100ml。在李某甲得知同事李某乙曾是时任**中队中队长的石某某的学生后,便请李某乙一同到石某某办公室帮自己说情。通过李某乙说情,石某某答应对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降格处理,并安排民警杨某丁对李某甲作出行政处罚。杨某丁让李某甲在口中含酒后重新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编造李某甲“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章行为,据此对李某甲作行政处罚处理,罚款人民币2100元。
3.2015年7月31日21时许,李某丙(个体运输人员)醉酒后驾驶云M6****号二轮摩托车在施甸县城**超市旁大桥头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当晚李某丙将此事告诉哥哥李某丁,让李某丁找人帮自己说情。第二天中午,李某丁约张某戊到石某某办公室替李某丙说情。经鉴定,李某丙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6.3mg/100ml。因李某丁、张某戊说过情,石某某在告知李某丙乙醇检测含量后,当场向李某丙以罚款名义收取了4000元人民币,但未对其做任何处罚。后该4000元被石某某、杨某乙、杨某丁三人私分及用于中队日常开支。
4.2016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杨某丙(施甸县**乡**中心主任)醉酒后驾驶MB****号二轮摩托车在施甸县**酒店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杨某丙被带到交警大队醒酒过程中,其电话联系施甸**乡党委书记李某戊及乡长王某甲等人,请求帮自己找人说情。李某戊接电话后即向当时正在**检查工作的**县副县长、**局长鲁某某替杨某丙说情,鲁某某当即打给**大队副大队长丁某甲电话让其安排办案民警从轻处理。后丁某甲电话联系石某某,将鲁某某对杨某丙从轻处理的意思告知石某某。石某某接电话后,安排杨某丁对杨某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降格处理。后杨某丁伪造了杨某丙及其朋友段某乙二人的一般交通违法的行为,以简易程序对杨某丙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元的行政处罚。经鉴定,杨某丙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03.9mg/100ml。
5.2016年8月份的一天0时许,何某甲(自由职业者)醉酒后驾驶川A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施甸县城**大酒店门口被交警大队**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何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6.7mg/l00ml。何某甲被告知血样检测含量时即向石某某求情,请求石某某对其从宽处理,后石某某决定将何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降格为行政处罚处理,并让何某甲的表弟袁某某顶替何某甲接受行政处罚。石某某安排民警杨某丁伪造了“袁某某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编造袁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对袁某某罚款人民币2950元,同时编造何某甲因实施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妨碍行车安全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其以简易程序处罚,罚款人民币1050元,两项合计何某甲共计缴纳罚款4000元人民币。
6.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己(无业人员)醉酒后无证驾驶云MV****号摩托车在施甸县**路**十字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事后张某己母亲万某某请时任施甸交警大队**中队教导员何某乙向石某某说情,石某某答应何某乙对张某己进行降格处理。经鉴定,张某己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石某某在告知张某己乙醇检测含量后,安排中队民警杨某丁伪造了“张某己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案”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对张某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降格处理,罚款人民币1550元。
7.2017年3月的一天下午,邓某某(施甸县**局职工)醉酒后驾驶云MV****二轮摩托车在施甸县**门口被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次日,施甸县**局局长赵某某到石某某办公室帮邓某某说情,请求从轻处理。经鉴定,邓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9.9mg/100ml。石某某碍于赵某某说情,便安排民警杨某丁对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罚款人民币4000元处理。
8.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30分许,张某甲(施甸县**镇政府党政办主任)醉酒后驾驶云ML****号小型轿车在施甸县城**电影院门口被**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当晚张某甲请求同学李某己(时任施甸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向石某某说情,李某己向石某某请求对张某甲从宽处理,石某某当即答应不对张某甲进行刑事立案查处,让张某甲第二天早上到城区中队接受处理。次日早上,**大队辅警杨某丁在石某某的安排下,伪造了“张某甲、李某己两人在不同时间段的普通违章”,然后按虚构的事实对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降格为简易程序处理,罚款2500元人民币。经鉴定,张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0.8mg/100ml。
9.2017年3月份的一天0时许,蒋某甲(施甸县**局副局长)醉酒后驾驶云MY****号二轮摩托车在施甸县城**大酒店外的十字路口被交警大队**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当晚蒋某甲打电话给姐夫丁某乙(原施甸县**公司职工,已于2017年9月因病去世),请丁某乙帮自己想办法处理此事。后丁某乙到石某某办公室找石某某说情,石某某答应对蒋某甲的醉驾行为进行简易程序降格处理,对蒋某甲罚款人民币4000元。经鉴定,蒋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0.2mg/100ml。
10.2017年3月24日晚,杨某戊(施甸县**中学教师)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施甸县**广场被**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当晚杨某戊打电话给朋友杨某己,让杨某己帮自己找陈某某(施甸县**局民警)说情。第二天早上,杨某己打电话给陈某某帮杨某戊说情,后陈某某向石某某说情,石某某遂决定对杨某戊降格处理。石某某安排辅警蒋某乙根据杨某戊提供的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等人驾驶证伪造交通违章,处罚人民币3500元。经鉴定,杨某戊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8.3mg/100ml。
11.201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辛(施甸县**镇政府工作人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施甸县**队**路上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当晚杨某辛将此事告知朋友何某丙,让何某丙找人替自己说情,何某丙电话联系石某某说情,请其对杨某辛从轻处理,石某某答应并让何某丙通知杨某辛第二天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后石某某安排民警杨某丁处理此事,由杨某辛父亲杨某壬顶替杨某辛接受处罚,杨某丁伪造了“杨某壬实施未取得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对杨某辛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冒名顶替、降格处理,罚款2900元人民币。经鉴定,杨某辛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5.1mg/100ml。
12.2017年7月5日,张某庚(无业)醉酒后驾驶云MV****号二轮摩托车在施甸县**镇**山道路上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7月11日,张某庚及其父亲张某辛到施甸交警大队**队处理该案,张某辛向石某某求情对张某庚从轻处理,石某某答应并安排民警邵某某伪造了“张某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案”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对张某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降格为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人民币。经鉴定,张某庚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12.9mg/100ml。
13.2017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李某庚(施甸县**中学校长)醉酒后驾驶云MG****号轿车在施甸县城**公司门口路上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第二天,李某庚到施甸交警大队找到石某某及大队长杨某癸说情。经鉴定,李某庚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5.6mg/100ml。同年8月16日,李某庚被通知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石某某以李某庚“多次的违章”为由,让民警杨某丁收取李某庚人民币4000元,但该案至今实际未作任何处罚。此款被石某某指使杨某丁用于**中队文体活动开支。
14.2017年7月20日凌晨,李某辛(施甸县**局副局长)醉酒后驾驶云ML****轿车在施甸县城**公司附近被施甸县**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李某辛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6.9mg/100ml。李某辛请求在施甸县**队当协警的朱某某帮自己向石某某说情。朱某某又邀约协警杨某子一起帮李某辛向石某某说情,石某某答应对李某辛降格处理,行政处罚4000元。后朱某某与杨某子在警务通手机终端上进行操作,用李某辛及其提供的段某丙、段某丁、杨某丑、杨某寅五人的行车证和驾驶证,伪造四十四起违章记录,将李某辛交纳的4000元罚款进行冲抵。
15.2017年7月21日,杨某甲(施甸县**村支部书记)醉酒后驾驶云MW****号小型轿车在施甸县**门口被施甸县交警大队**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当晚杨某甲将此事告诉朋友毛某某,请其找人帮忙说情。后毛某某找到时任施甸县**队副大队长丁某甲说情,丁某甲随即打电话给石某某,让石某某对杨某甲醉酒驾驶案变通处理。民警杨某丁在石某某的安排下,伪造了“尹某某(杨某甲妻子)饮酒驾驶的机动车”的违章行为,用以顶替杨某甲进行行政处罚。经鉴定,杨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4.7mg/100ml。
16.2018年6月29日0时30分许,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职工)醉酒后驾驶云MW****号轿车行驶到施甸县域**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第二天早上,徐某某到交警大队找到大队长杨某癸说情。经鉴定,徐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1.54mg/100ml。承办人杨某丁、邵某某向杨某癸报请签批刑事立案,杨某癸拒绝签批,并让杨某丁以酒驾办理该案。后时任施甸**大队副大队长蒋某丙与石某某、杨某丁、邵某某三人商量解决办法,蒋某丙和石某某决定按杨某癸的意见对该案降格处理。该案后由杨某丁伪造呼气式酒精检测等材料,对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降格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人民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徇私情,不仅未对16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人员依法立案侦办,还指示、安排下属采取伪造一般交通违章或直接不予处理的方式对16人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祖萍
检察官:李 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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