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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初,被告人石某某将一台二手空调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陈某某,事后被告人石某某认为被害人陈某某收购价格过低,对其怀恨在心,并授意徐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伺机教训被害人。当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指使徐某某、张某某乘坐杨某甲(已判刑)驾驶的粤TX****小汽车将被害人陈某某从中山市**镇**阁后面的士多店带至中山市**镇**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山边。下车后,被告人石某某指使徐某某、张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拳打脚踢,并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陈某某打电话筹钱未果后,被告人石某某持从现场捡到的竹竿敲打被害人陈某某头面部多下。期间因被害人陈某某试图逃跑,被告人石某某及徐某某、张某某再次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其受伤倒地,并脚踩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后被告人石某某前往中山市**镇找医生杨某乙(另案处理)前来察看,并与在场人员一起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入粤TX****小汽车尾箱,转移至中山市**镇**出租屋。同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陈某某弃置到中山市**镇人民医院车库外并打电话托人通知被害人家属前往医院。当日16时40分,被害人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石某某对实施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卷、光碟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同案人徐某某等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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