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17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2018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2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4月2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在中山市**镇***路经营**玻璃厂期间,拖欠被害人秦某某等2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32560元。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逃回其湖北省老家藏匿,并更换手机号码逃避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2014年6月23日、6月24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接到多名工人举报后,向**玻璃厂下发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改正指令书(中人社监字[2014]第17026号)责令被告人石某某支付上述工资。直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该局于当日将本案移送中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石某某在从湖北省武汉市回中山市自首途中,途经广东省韶关市****省际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石某某已支付上述工人工资132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柳韵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
2、本案案卷4册;
3、审讯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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