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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现住射洪市**镇**路**幢**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射洪市沱牌镇鼎唐世纪城项目是由唐某某挂靠射洪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被告人石某某挂靠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双方于2018年4月8日签订施工合同,但均未加盖各自挂靠公司印章。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石某某先后组织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进场施工,2019年1月底,因未支付工人工资该项目停工。

2019年1月31日,该项目管理部工人姚某甲等人到射洪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书面投诉被告人石某某拖欠工人工资。2019年4月2日,射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射人社监令字[2019]第7号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告人石某某支付姚某甲等工人工资,要求其收到指令书后5日内在监察大队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被告人石某某叫其妻王某某代领。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劳动监察大队口头承诺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部分工人工资,期满被告人石某某仍拒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义务。

经依法调取被告人石某某本人在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被告人石某某在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上有大额资金往来,但其并未支付拖欠民工工资,而用来支付项目砂石款、考察费以及还银行贷款、私人借款等耗用。至今,被告人石某某拖欠姚某甲、孙某某、徐某某、姚某乙、吴某某、陶某某6名工人工资共计260400元。

2019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主动到射洪市公安局沱牌派出所投案。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支付姚某甲等六人工资共计8万元,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姚某甲等六人书写《谅解书》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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