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0********,汉族,农民,文盲,住山东省冠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在冠县**乡**村村北养鸡场内,被告人石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石某某将马某某左侧眼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马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宏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