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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7********,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宜宾市叙州区**镇**社区**街**号。2008年3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2月2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因石某某扩修道路发生口角,并发生抓扯,期间石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杜某某的嘴部,导致杜某某两颗牙齿脱位。后杜某某丈夫狄廷宇报警后,公安机关到现场调查,并将杜某某送至宜宾市叙州区人民医院向家坝分院救治。2019年8月20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杜某某两枚牙齿根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应兴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05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件八页,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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