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2019年9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厂**车间内,因话不投机与被害人郭某某(女,46岁)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石持铁櫈和铁管子将被郭的头部打伤,致郭某某头面部组织创。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郭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石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宇

检察官助理:王忠三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