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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4********,汉族,初中,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赵某某因索要欠薪,在华夏幸福三期项目部办公室与工地劳务负责人高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石某某进入办公室劝架时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石某某将赵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嘉鱼南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谋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冈市浠水县**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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