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农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本案被害人毕某某行至被告人石某某位于王家洼150号的家门口时,因为老人赡养问题与被告人石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撕扯,石某某把毕某某推倒,毕某某右手撑地倒地,毕某某起来后石某某用左手抓住毕某某的右手腕,毕某某又倒地并称其右手腕断了。毕某某起身后从地上捡起线轱辘扔在石某某的脸上,划伤石某某的鼻子处。经法医鉴定,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石某某自愿放弃做法医鉴定的权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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