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中午12时许,在晋中市榆次区108国道鸣李段乐运集团3楼,被告人石某某与合伙人韩某因为工作发生纠纷,双方争吵推打,后石某某用菜刀将韩某砍伤,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因外伤致左环指离断,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鹏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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