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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早上8时,被告人石某某在英山县莲花村自家附近与被害人孔某某因菜园排水沟的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石某某将孔某某推下石岸,导致孔某某身体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经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航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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