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3********,汉族,高中文化,在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因没有羁押必要性,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社会青年蒋某甲正在追求双牌县**装饰公司员工夏某某。2019年11月9日晚上,蒋某甲和朋友陶某某、蒋某乙等人电话联系夏某某见面,因夏与双牌县**学生潘某某、邹某某等人在一起,拒绝告知其位置,蒋某乙与三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后蒋某乙与蒋某甲在双牌县**门口找到夏某某、潘某某,邹某某。蒋某乙以潘某某在电话里骂了人为由,对潘某某实施扇耳光、殴打,夏某某上前制止和保护潘某某,也被打。潘被打后通过电话叫来在旁边的**装饰公司喝茶的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某赶到时看见蒋某乙持杀猪刀指向潘某某三人,便走近夏某某询问怎么回事,蒋某乙以为石某某是夏某某等人叫来帮忙的,准备到摩托车后备箱拿杀猪刀,石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抢夺,石某某抢过杀猪刀追砍被害人蒋某乙,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乙外伤致小肠全层破裂,已行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外伤致左下腹部受伤25.3cm,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在案发当晚主动到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在**门口持刀伤人事实,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向本院出具了具结书,通过其家属缴纳了被害人蒋某乙的医疗费用2.5万余元,另缴纳10万元到办案机关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甲、陶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及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俊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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