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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街道**街**处,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冲突,该用拳头及皮带殴打王某某头面部,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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