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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49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身份证号码4208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机械厂保安,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在本市**镇**村**洲**机械厂的厨房因争用水龙头发生争执。期间,石某某持一把菜刀将熊某某的头部和腿部砍伤(经鉴定熊某某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石某某报案到场将其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菜刀等物证,证人吴某某二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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