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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与其包工头被害人章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村**前面的空地上吃烧烤喝酒,期间因为工资的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石某某殴打被害人章某某致其肋骨骨折。民警接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石某某抓获。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广正[2019]法临鉴字第220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燕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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