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66********,小学文化,群众,菏泽黄河东路**务工,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菏泽市黄河东路海润公司车间内,因使用装卸车问题与杨某某发生矛盾,之后双方相互辱骂、殴打,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建青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侯审于菏泽市开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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