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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2 日5 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的家中上厕所过程中,将其所怀男婴生下来,并放任该活体男婴掉入厕所内,不予以积极施救。当天凌晨7时许,由于其继父甘某某要上厕所,被告人石某某离开厕所,甘某某发现在厕所内的活体男婴,后甘某某与石某某母亲崔某某将活体男婴打捞起来并清洗后,采取保暖措施后将男婴放在婴儿车内。该男婴被打捞上来后,甘某某、崔某某对男婴进行喂食,但该男婴不进食,不喝水。当石某某母亲崔某某告诉石某某男婴哭声和气息减弱后,石某某仍对该男婴不理不问,且不及时送医院进行救治。2019年3月3日下午,该男婴死亡。

经鉴定,该男婴未见明显机械性暴力所致损伤,气管内壁胃壁有少量深色污物附着,分析其死亡前有呼吸及吞咽行为。

2019年4月2日,民警将被告人石某某传唤至弥牟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将活体男婴生在厕所后不予以施救,放任该男婴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佳平

检察官助理:杨蕊瑄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案卷贰册,散页笔录肆份及情况说明壹份共拾叁页,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 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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