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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杀人案)_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一刑诉〔2018〕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2********,土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号。2017年5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在甘肃省**医院**科,与**病区**床的乔某某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石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捅刺在乔某某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乔某某系被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肺脏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杜志玫

 2018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村**组**号。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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