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检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石峰,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7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镇**村。2019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湘辉、谢嘉婷(实习),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峰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11月1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同年12月5日,被告人石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峰与同案人石文建(已判决)因怀疑被害人邓某某欺负老乡,遂通谋要教训邓某某。2000年10月18日晚,石文建和石峰骑一辆自行车到潮安县彩塘镇东宇五金厂宿舍,向老乡询问东宇五金厂夜班下班时间及邓某某下班行踪的有关情况。当晚11时许,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东宇五金厂附近一条小路上,石文建及石峰分别用事先准备的二把菜刀,对邓某某的后枕部、背部、腿部等处乱砍,致被害人邓某某倒地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石峰及同案人石文建逃离现场。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石峰到湖南省花恒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经鉴定:邓某某的后枕部发际上缘、左肩背部、右腰部、右上臂、左足跟部、右小腿等部位共八处锐器砍伤创口,其中后枕部发际砍伤创口致脊髓(延髓)横断,神经传导阻滞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石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及辩解笔录;同案人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石峰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石峰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乙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石峰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卷;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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