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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20年6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0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5时20分许,在双城区**乡**村**园区前,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农用四轮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BJ****红色宝骏牌汽车,造成被害人郑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受损,经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受损价值为 7527元。

经侦查,2020年06月26日08时10分,被告人石某某在双城区**乡**村**园区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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