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乡**庄村**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孙某某、李某甲(二人已起诉)驾驶豫A9****白色捷达轿车窜至平舆县阳城镇路边的一个搅拌站内,由石某某在对该搅拌站进行所谓的环保拍照后,孙某某、李某甲自称是河南省环保协会的工作人员,以搅拌站环保不达标的名义,敲诈勒索该搅拌站负责人六包硬盒中华牌香烟后驾车离开。
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孙某某、李某甲驾驶豫A9****白色捷达轿车窜至平舆县射桥镇前张村委,进到被害人杨某某所开设的石棉瓦工厂,石某某在对该厂进行环保拍照后,孙某某、李某甲自称是河南省环保协会的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杨某某石棉瓦厂环保不达标的名义,向其敲诈勒索3000元现金后驾车离开。案发后,被敲诈的3000元钱已退还,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3、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孙某某、李某甲驾驶豫A9****白色捷达轿车窜至平舆县杨埠镇大朱一个砖窑厂内,自称是河南省环保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对大朱砖窑厂进行环保拍照后,以该砖窑厂环保不达标的名义,向被害人曹某某敲诈勒索未遂,被害人曹某某发现疑点后,及时报了警,被告人石某某及其同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假冒的工作证复印件、河南电视台《绿色中原》栏目介绍信复印件。
2.书证:户籍证明、**县**镇**村委会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抓获经过、石某某悔过书及保证书;
3.证人孙某某、李某甲(同案人)、李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河南省环保协会编辑部工作人员的名义,假借检查环境污染之名相要挟,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因其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市**县**乡**庄村**组,联系电话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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