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022211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办事处**村**街**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1时12分,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B5***9小型汽车在丰城市**国际商贸城红绿灯路段处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石某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为107.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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