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18时,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贵G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黄果树镇沿大大线向白水河往安庄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大线20KM+200M处时,与献长鸿停放于道路旁的贵GM****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石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17mg/100ml;经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献长鸣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040312019000003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献长鸿、曾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安)公(司)鉴(理化)字[2019]239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试听资料:侦查机关提供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石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廖琳
检察官助理:皮甜甜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5896****。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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