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危险驾驶案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淅川县XX局工作人员。住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49附2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与他人在淅川县红旗路四季鲜牛肉汤店吃饭期间饮酒,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行至纬五路中段时,撞上正在打电话的摩托车驾驶人程某。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08mg/100ml。经淅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薛丽宁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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