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1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江塘乡**村**号,暂住本区沈家门街道**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被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文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又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4月至2019年夏,被告人石某某谎称可以将十二条登步船的螃蟹货源给被害人董某某合伙做生意,董某某信以为真,后被告人石某某先后以疏通关系、船老大儿子治病急需用钱等为由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8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先后以与船老大疏通关系为由向董某某骗取钱财,董某某于2019年5月5日、8日、10日、22日四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转给被告人石某某人民币3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2、2019年夏,被告人石某某以船老大儿子治病急需用钱为由向董某某骗得人民币5万元。
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9月,董某某为归还王某某的货款,向被告人石某某要钱,被告人石某某遂联系制假证者,并提供了虚构的房屋地址及共有人名单,从制假证者处购得了伪造好的编号为“舟房权证普字第1435861号”房产证一本,意欲给王某某作抵押,后王看后归还。经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查询,上述房产证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岱山县衢山客运码头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微信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