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宾阳县,住广西宾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先在网上购买学生家长信息、QQ号码、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在宾阳购买手提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后在其小舅子龚某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街道**村**屯**国道边的住宅内,先利用购买来的QQ号冒充被害人子女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清华大学教授来学校开培训班需要缴纳培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通过其提供的银行账户缴纳培训费,先后成功骗取了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陶某某共计人民币450200元,所得赃款部分被其用于六合彩赌博。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QQ冒充被害人郭某某的儿子联系被害人郭某某,以参加清华大学的培训班、需要缴纳培训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0000元。
3.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5000元。
4.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石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
5.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0000元。
6.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0000元。
7.2019年6月3日,被告人石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000元。
8.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石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12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列群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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