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某某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0时许,民权县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民警,在民权县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某某村被告人石某某家后院的菜地中,发现石某某非法种植罂粟,经清点,石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5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王某、刘某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6页、补充侦查材料3页;
3.光盘3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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