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平舒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3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 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大城县鑫达新天地西侧vivo手机店内,以选购手机为由让该店销售员拿出多部手机,后趁销售员不备盗窃vivo X27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51元。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杨某某、朱某某、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6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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