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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平舒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3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大城县鑫达新天地西侧vivo手机店内,以选购手机为由让该店销售员拿出多部手机,后趁销售员不备盗窃vivo X27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51元。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杨某某、朱某某、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6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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