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8********,回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组,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先后窜至洮南市**街道、**街道的超市、食杂店、浴池等场所实施盗窃12起,盗窃手机、现金、水卡等财物,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7060.10元,被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人民币10165.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楼下时尚自助烤肉店内,盗窃一个黑色手包,内有现金900余元。

2019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轮胎路口西300米路南**铁锅炖店内,盗窃储钱罐,内有现金300余元,一部锋达通C28手机,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人民币350余元。

2019年5月14日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浴池内盗窃一部VIVOX21手机,价值1650元。

2019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商场店内,盗窃现金200余元。

2019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花园**修理部内,盗窃鸟笼一个,秀眼鸟两只。

2020年1月,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手机店内盗窃白色VIVO Y51手机一部,被盗物品价值150元。

2020年4月1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食杂店内盗窃软包长白山香烟一条,被盗物品价值90.1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小区**商店内盗窃黑色腰包一个,内有水卡24张,现金1000余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320元。

2020年4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麻辣烫店内,盗窃0PP0R17手机一部,被盗物品价值800元。

2020年5月1日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超市内,盗窃650元现金及华为P30pro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0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2350元。

2020年5月1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手机店内,盗窃华为畅想10PLUS手机一部(全新未出售,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0元。)及55元现金,被盗物品总价值1555元。

2020年一天,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委**组**平房内,将房间内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一个白色手镯、一个绿色手镯、一个摆件。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00元。

2020年一天,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洮南市**街道**大酒店附近的**烧烤店内,将房间内一个粉色钱包盗走,内有销售票据30张,名片2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  宇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