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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82********,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宿舍。201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到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马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2、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到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韩某甲家中盗窃迷彩羽绒服一件、现金50余元、银行卡等证件若干;

3、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到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韩某乙家中盗窃价值4176元的铂金项链一条,价值541元的金花生一个,价值1180元的金豆角一个,价值300元的玉吊坠一个;

4、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到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耿某某家中盗窃价值680元的VivoX9Plus手机一部;

5、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到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信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600余元;

6、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到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7、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到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吴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8、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到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9、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到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被告人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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