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2********,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租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石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杭州市富阳区**镇**路被害人章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趁无人之机,窃得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 630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冬凤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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